何国波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时间:2018-05-25 13: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黄敏律师接受被告人何国波近亲属李艳的委托,征得被告人何国波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了何国波、参与了今天的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及法律,简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何国波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何国波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波、刘兵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900元,货值金额达466197元,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规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及有关证据,2009年1月11日,何国波被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在大渡口区金地广场当场查获假烟2010条,货值金额466197元。事实上,这批假烟并未实际销售流入市场,既没有扰乱烟草专卖管理秩序,也没有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上述规定,被告人何国波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何国波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先后六次依法会见了何国波,何国波多次陈述:自己于2009年1月11日大约下午2点被抓获,随即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下家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警方当天下午就将自己的下家李金辉抓捕归案。侦查人员出具《抓获经过》也可印证何国波的说法。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何国波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何国波系初犯,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何国波只有初中文化,不懂法,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界限。2009111日的询问笔录第4-5页记载:

问:你是否知道贩卖假烟是违法犯罪的?

答:我知道贩卖假烟是违法的,最多被执法机关罚点款,但我不知道是犯罪。

何国波的犯罪动机,相对比较单纯,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有别于其他严重的经济犯罪。2009111日的询问笔录第5页记载:

问:那你为什么要去贩卖假烟?

答:因为卖正规烟找不到什么钱,卖假烟利润高一点,父母又有病,老婆又怀有6个月的身孕,想多找点钱养家糊口。

另外,何国波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有悔罪表现,提供信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何国波家庭情况特殊,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酌情从轻处罚。

何国波上有年逾古稀体弱多病的父母,下有年仅半岁嗷嗷待哺的幼子。其妻辞去工作在家照料婴孩,全家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如果对何国波量刑过重,刑期较长,罚金较高,将可能造成其家庭分崩离析,妻离子散,为社会增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这种结果也与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国策相悖。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何国波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又有立功表现,系初犯,认罪悔罪,家庭情况特殊,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宏 黄敏

2009年11月5日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了解合纵
刑辩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