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被控受贿案代理词

时间:2018-05-28 15:3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被控受贿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雷某某的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鲁磊、叶栋强律师担任雷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并查阅、复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雷某某收受明勇智人民币300万元、收受印小明1万美元、收受范大礼人民币10万元构成受贿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采纳。

一、关于雷某某收受明勇智300万元的定性问题

起诉书称:20081月,肖烨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红霞偷拍其与雷某某的性爱视频。20082月,肖烨以性爱视频相要挟,以借为名向雷某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2008219日,雷某某在明知肖烨设局敲诈的情况下,要求明勇智借给肖烨人民币300万元。其后,明勇智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某某,雷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提出不用归还,雷某某予以认可。201011月,雷某某、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退给明勇智人民币100万元”。

公诉机关用短短不到300字的指控勾勒出了一出因肖烨对雷某某的敲诈勒索而引发的勇智公司与雷某某的行贿、受贿犯罪的案中案。按起诉书的逻辑顺序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肖烨对雷某某的敲诈勒索发案的时间节点是2008219日左右。而雷某某受贿300万元的时间节点是2008820日之后。若上述肖烨敲诈勒索雷某某雷某某受贿时间节点被法庭采纳,那么这桩被全国公众及海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肖烨、赵红霞色诱官员案将再起波澜。因上述二个时间节点证明的是在肖烨成功完成对雷某某敲诈勒索300万元时雷某某还没有完成300万元受贿,而雷某某300万元还没到手时肖烨又如何能完成敲诈?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将因行贿、受贿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时间节点错列而导致其指控不成立。因 本案雷某某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勇智公司行贿在先,雷某某受贿在后,且其所犯行贿、受贿罪符合法律规定的各自所属的犯罪构成要件,彼此形成行贿、受贿关系。而肖烨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必须是雷某某在完成了受贿之后,肖烨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肖烨与雷某某之间才形成敲诈与被敲诈的关系。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先敲诈勒索后受贿还是先受贿后被敲诈勒索是认定各涉案当事人罪与非罪界限的分水岭。同时弄清雷某某是由于被肖烨敲诈勒索而受贿还是由于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给勇智公司承接工程和提前回购提供帮助而受贿也至关重要。上述犯罪链条必须环环相扣,逻辑顺序清晰明了,法律关系清楚透彻,才能依法公正地对因赵红霞拍摄其与雷某某不雅视频被捉奸所引发出的上述行贿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定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司法审判才经得起法律及历史的检验。鉴于此,此案恐怕是中国司法史上又一个典型案例。

基于上述原因,辩护人认为必须对这起因不雅视频引发的案中案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逐一分析,以便于法庭最终对雷某某是否构成300万元受贿罪有一个客观、公正和全面的把握。

(一)雷某某没有被肖烨以性爱视频相要挟,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

首先,肖烨上演的是一出直接突破法律底线的敲诈勒索和踩着法律红线走,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际线发财致富的危险游戏。

19951月,刚刚进入而立之年的肖烨就走上了一条直接突破法律底线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之路。当年因肖烨的胞弟严鹏曾借四川岳池县龙腾信用社贷款35000元,尚欠本金2000元及利息未归还,肖烨便伙同严鹏、王建钊等人将前来催款的该信用社主任郑宗文灌醉后送至宾馆,并花费50元招来小姐为其提供性服务,之后便通过当地派出所“捉奸”,逼迫郑宗文为其出据虚假存款30万元的存单并以此存单作为抵押到其他银行贷款。之后又私刻7人私章逼郑宗文在权限范围内贷款3.43万元。由于郑宗文不愿张扬此事私下通过时任岳池县政法委书记协调公安追回了30万元的假存单。为此,肖烨和王建钊于200474日以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在四川广安区法院受审,鉴于当时公安派出所材料管理有漏洞,未找到相关对郑宗文及其卖淫女的查处笔录,从而使肖烨等人侥幸逃脱法律制裁。

出狱后的肖烨改名换姓来到重庆经商办企业,但办企业的艰辛肖烨承受不了,于是心底里萌生了重操旧业的冲动。但由于被法律震慑,又不敢逾越法律的底线在找钱的同时给自己带来“二进宫”的风险。于是肖烨结合自身的教训并上网查看敲诈勒索罪的案例,他知道用以前那种方式去实施敲诈勒索是一柄双刃剑,在伤害他人时也会伤害自己。狡诈的肖烨给自己开出了一剂既不触碰法律底线又能快速发财致富的灵丹妙药——即通过组织赵红霞、许社卿、严鹏、王建军等人员色诱领导干部并拍摄不雅视频,同时“捉奸”领导并由其扮演和事佬摆平此事进而和领导交朋友、拿工程、做项目甚至是通过领导的朋友借款等方式发财致富。因这样做即使领导很反感,很不情愿,但碍于肖烨知道领导被拍摄不雅视频,又是肖烨出面解围且之后“捉奸人”没有再找领导闹事的面子,加之被捉奸领导不愿张扬此事,给自己的政治前途及家庭带来麻烦等诸多原因,一般都会答应肖烨的要求。

有关这点,在肖烨、赵红霞、许社卿、严鹏、王建军等人供述中均有体现,上述人员均称通过“捉奸”领导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肖烨在陈述中称只要领导发现是骗局,他们会马上停止找领导办事并终止此游戏。从2006年肖烨等人拍摄原北碚区委副书记,沙区副书记不雅视频后,因北碚区委副书记介绍的企业服装价格双方谈不拢肖烨就放弃了对这位副书记的纠缠。而沙区副书记因调离沙区肖烨也没有再找这位副书记办任何事中可看出肖烨等人的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是相一致的。

第二,假设肖烨等人在掌握了领导的不雅视频后要直接敲诈勒索,那么他们仅凭不雅视频就可以完成敲诈,他们可直接叫被拍摄不雅视频的领导拿钱来摆平此事,这样做岂不是更隐蔽,更不易被人发觉,而涉事领导又岂敢不从命,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家庭的声誉来开玩笑呢?肖烨之所以不用直接敲诈的方式要钱要物,是在于肖烨有前车之鉴的教训,且他陈述也怕被领导报复。因我们地方党政官员手里本来就拥有公、检、法等各类资源,在知道是肖烨设局敲诈后要对付肖烨这样一个小混混没什么难的。加之肖烨从本质上讲捉奸了21个厅官,就是抓住了一个庞大无比、源源不断的资源,若仅仅敲诈几百万不过是小菜一碟,肖烨不会和这些领导做一锤子买卖。同时他也不会和这帮“财神爷”们过不去甚至反目为仇。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肖烨未对这21位到手的“无价之宝”进行敲诈,而是再上演一次色诱领导并“捉奸”的危险游戏,从而由其出面充当能“搁平检顺”的大佬摆平此事,并进而通过和领导交“朋友”的方式慢慢地从中得到不可计量的财富。若肖烨要直接对被“捉奸”的领导进行敲诈,那肖烨为何只对雷某某和周天云进行敲诈而放弃对另19位领导干部的敲诈呢?反正敲诈一人和敲诈多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500万和再敲诈5000万在刑期上没有多大区别。肖烨何不铤而走险,将非法利益在不增加刑期时扩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呢?一个目不识丁、腰无半文的“打滚匠”能够吸取其失去自由的教训,采用新的类似于病毒变异的方法避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游离于法律的红线来疯狂敛财,挑战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我们久经沙场的党政领导,其智商确实令人目瞪口呆,其行为让我们的法律感到十分的棘手和受到严峻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要以揭发他人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力的特征。我们从全案的卷宗中找不到有关肖烨在捉奸雷某某后有如何以性爱视频相要挟的言词,也看不到以借为名向雷某某索要300万元的索要言词。况且雷某某看到的是肖烨在情人节当晚帮他解了围,之后又将不雅视频光碟还给雷某某。尽管雷某某知道视频可能仍在捉奸人手中,但他丝毫没觉察肖烨要用这盘光碟要挟他的言行,同时肖烨提出借款时,尽管雷某某感觉肖烨有乘人之危的嫌疑,但并没有感到该笔款是肖烨向雷某某本人的一种索要行为。辩护人认为,肖烨若要以性爱视频相要挟,以借为名向雷某某索要300万元,那他何必多此一举地拉进一个第三者明勇智,让其犯罪行为扩大知晓面,从而给自己上演戴着镣铐跳舞的闹剧呢?尽管雷某某和肖烨对为何找明勇智借款的原因彼此心照不宣,只要该笔款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单位借款,雷某某、肖烨及明智勇三方都知道该笔款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要归还的。因雷某某不可能永远让明勇智对其百依百顺,在雷某某大权旁落,或调离北碚区、或因某种原因跟明勇智关系闹僵等情况下都可能促使明勇智找肖烨所在的公司还款。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肖烨才采取避开法律追究以单位而不是个人借款方式取得暂时性的资金使用权;而明勇智同意借款给雷某某的朋友既买了雷某某的面子,又使该笔资金不会失去其所有权控制并可带来所借资金高于贷款利息的回报;雷某某通过找明勇智借钱给肖烨,即可让肖烨稳住赵红霞和张进,又不至于让其不雅视频东窗事发,更能让明勇智的借款在形式上无法律风险。

(二)关于明勇智的借款行为及对借款逾期的处理是否构成对雷某某的行贿及雷某某是否构成受贿应分二个阶段来综合认定。

第一阶段,大凡商场上的人都知道,企业之间的借款无外乎产生于下列几种情况:1、二企业之间有长期的经济关系,因资金短缺相互调剂款项;2、二企业之间的老板彼此很要好,相互支持共促企业发展;3、由领导出面协调一方企业向另一企业出借款项;4、企业因受到某种压力而被迫借款给另一企业等。雷某某被赵红霞拍摄与其的性爱视频被肖烨掌握后,通过“捉奸”程序引出肖烨对雷某某的解围,进而肖烨提出请雷某某帮忙向雷的朋友为华伦达公司借款300万元。辩护人认为,不管雷某某识破了或没识破这是肖烨设的局与否,在此情况下,身为党政干部的雷某某没有和肖烨讨价还价的资格,唯一能做的就是找人借钱帮肖烨一个忙,这既可将欠肖烨的“人情”了结,又可避免使自己的不作为引发肖烨的不满从而引火烧身。然而作为明勇智,在此时要构成行贿则必须是其已了解到雷某某因不雅视频被肖烨捉奸,同时清楚若雷某某不帮肖烨借钱必然会给雷某某个人仕途及家庭带来灾难,在此情况下若明智勇挺身而出,为保全雷某某而主动通过借款方式为雷某某买单且雷某某对此予以认可,那么勇智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行贿行为。然而通过全案卷宗材料显示,明勇智在雷某某找其借款300万元给华伦达公司时只知道肖烨是雷某某的朋友,该笔借款是勇智公司与肖烨所在的华伦达公司的法人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及相关抵押担保都是明勇智与肖烨双方协商妥当。因而公诉机关有关雷某某“要求”明勇智借款300万元给肖烨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认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结合本案来看,起诉书虽陈述雷某某接受明勇智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北碚区区长的职务之便,为勇智公司承接北碚区蔡家组团新蔡支路等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但公诉机关似乎认定本案勇智公司“行贿”300万元给雷某某不是由于雷某某为勇智公司承接蔡家工程项目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而使勇智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所为。因勇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是通过政府招投标,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勇智公司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正当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北碚区政府之所以提前回购也不是由于雷某某为勇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北碚区蔡家管委会从银行专项贷得蔡家组团资金,若不提前回购则要多承担约六千万元的利息。在此情况下,蔡家管委会上报区委区府为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决定提前回购。为此,北碚区委、区府本着投资者自愿原则修改协议,实现政府减少投资成本和建设者提前收回投资的双赢结果。若雷某某为此同意修改合同和强调提前支付回购款,其主观动机是为北碚区政府,客观上既然政府和勇智公司签了提前回购协议,本着信守合同督促按时付款也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职责,若我们将雷某某的上述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那么今后谁还敢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阶段,起诉书指控“明勇智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之雷某某,雷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提出不用归还,雷某某予以认可。”因而勇智公司、雷某某之间构成行贿受贿关系。

辩护人认为:若说勇智公司行贿了雷某某,那勇智公司不会将行贿给雷某某300万元找肖烨所在的华伦达公司归还。所谓“冤有头、债有主”,作为债权人的勇智公司找债务人华伦达公司还款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公诉机关有关:“明勇智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之雷某某……”的陈述表明公诉机关承认肖烨所在的华伦达公司与明勇智所在的勇智公司是一种借款及借款到期不还的关系。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司法会计审查意见书附件4意在说明勇智公司借给华伦达公司的300万元被肖烨通过倒帐进入了自己的私人帐上,从而构成谋取非法利益的敲诈勒索罪。那么该意见书同时显示永煌公司代华伦达公司归还勇智公司100万元借款也是从肖烨个人帐上汇入永煌公司帐上又作何解释呢?公诉机关通过该报告称肖烨及所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有二个时段帐上有足额的资金但未归还借勇智公司的借款从而构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辩护人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后有钱不还是无赖,但无赖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既然公诉机关都承认两公司之间是一种借款及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拒绝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在借款逾期后,双方可通过正常方式催收,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雷某某不是借款人,对该款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也没有还款的义务。本案即使借款到期后,华伦达公司没有按时还款,介绍人雷某某表示由其本人承担,它都是表明雷某某本人愿意承担的是一种代借款人偿还民事借款的责任。出借人勇智公司表示不用归还,不管是不用华伦达公司归还,还是不用雷某某代为归还,勇智公司处分的都是一种自身的民事权利。而该笔债要消灭的方法之一是勇智公司与华伦达公司签署债务免除协议书,因国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不能作为呆、坏账核销,勇智公司必须新增300万元将该笔借款顶出而不是将该笔账作为呆坏账处理,只有这样做该笔300万元借款的法律形态才消灭。方法之二是勇智公司、华伦达公司、雷某某三方签署一份债务转移协议,协议规定该笔300万元债务转移给雷某某,从而达到华伦达公司与勇智公司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在此条件下,雷某某利用其区长职务之便,为勇智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勇智公司从而将雷某某从华伦达公司所接受的300万元债务免除,那么勇智公司则构成单位行贿罪,雷某某则铁定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卷中及录像视频中显示对这笔300万元的款项肖烨的表态一直坚持该笔款项是借款,他迟早都是要还的,肖烨表示在借款后除还款给勇智公司100万时给明勇智打过一次电话外之前从未与明勇智通过电话。雷某某时而称该300万元款到期后他主动催促肖烨还款,时而在经侦查机关严厉“教育”后承认他答应了明勇智不用还款的提议的矛盾供述。明勇智时而称该笔款雷某某没说由他本人承担,并在2013131日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中多次称对该笔借款到期后的还款,雷某某表态说等肖烨判刑出来还。明勇智本人也没有说该300万元款不要华伦达公司归还。同时明勇智无奈地称:“人生一辈子借钱出这样的问题”,也表明其处境比窦娥还冤!在经侦察机关严厉“教育”后又称雷某某说该款肖烨不还由雷某某本人归还,明勇智称不用归还,且雷某某予以认可的矛盾供述。对明勇智称借款到期后他给肖烨打电话催还款,肖烨称他没有钱还,并扬言要还款找雷某某还,之后他将肖烨拒绝还款一事告之雷某某。若此情况的确存在,也不能改变华伦达公司与勇智公司的民间借款性质,不能得出借款不还就是敲诈勒索犯罪的结论。更何况该证据只有明勇智的陈述,没有肖烨的证词印证,因而明勇智的说法属刑法上的孤证,法庭不应采信。

(三)起诉书指控201011,雷某某、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退给明勇智人民币100万元”。公诉机关试图证明雷某某、肖烨商定的还款100万元是为掩饰各自所犯的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

肖烨在2009年因色诱21名厅级领导干部被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的专案组查获后,王立军对此没有依法对涉事各方当事人进行处理。肖烨被以私刻印章罪判处缓刑后告知雷某某他从看守所出来,雷某某与肖烨见面后告知肖烨好好做人并催促肖烨尽快归还勇智公司的借款,肖烨本着不得罪雷某某且需通过其继续发财的想法随即归还了勇智公司100万元。此情况肖烨和雷某某的供述一致,法庭应予采信。且在此前后,雷某某为能使肖烨尽快还款,还给肖烨介绍了一些工程项目以便让其赚钱后尽快归还所欠勇智公司的借款。若说是雷某某、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而由肖烨还款100万元给勇智公司,那为何独独抛开了明勇智?要掩饰雷某某的受贿事实,肖烨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从源头上解决勇智公司的单位行贿事实是没用的。因三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掉。因构成肖烨敲诈勒索、勇智公司行贿、雷某某受贿的关键证据链条即华伦达公司向勇智公司借款的借条在勇智公司手上,若不将这张以借为名的借条消灭,并且从财务上将该笔帐作平,那该案怎么掩饰都无用,雷某某和肖烨怎么掩饰犯罪事实都是在掩耳盗铃。值得注意的是,该300万元借款不是由明勇智借给肖烨而是由勇智公司借给华伦达公司,同样该100万元还款不是由肖烨退还给明勇智,而是由肖烨控制的永煌集团代华伦达公司退还给明勇智控股的勇智公司。勇智公司自始至终都在账上将华伦达公司借款300万做为应收款,在收到100万还款后做账为华伦达公司仍欠200万借款可以证明明勇智及其公司是把这300万元作为借款看待的。肖烨及所在的华伦达公司及变更后的重庆永煌至始不变地将这笔300万元款在财务上做帐为应付款,且在归还勇智公司100万元后仍做帐为欠勇智公司200万元更证明了肖烨及其所在的企业从未改变对这笔欠债的回避。而二公司的财务做帐在本案案发前惊人的吻合绝非人为因素,它是当时及现在的二企业借款的真实记录。狡诈的肖烨绝不会傻到通过借款方式去敲诈勒索雷某某,以至在不雅视频因控制不好泄露及其他情况发生时在“杀伤”领导的同时伤害到自己,从而让自己无路可逃,束手就擒。而雷某某要掩饰其犯罪事实,那么凭他当时的权势可要求明勇智将“借条”销毁,并从帐务上通过倒帐将该笔借款做平,从而使各方相安无事。公诉机关将两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混同为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从而导致其错误认定了借款主体和犯罪主体,且将本案应是先行贿,后受贿、再敲诈勒索的法律关系错列为先敲诈勒索、后行贿、再受贿的法律关系,并进而割裂了勇智公司支付给华伦达公司的300万元不是被敲诈款而是二企业之间的借款的法律关系。导致其认定事实错误,其指控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若本案公诉机关承认赵红霞拍摄与雷某某的性爱视频被肖烨掌握后,雷某某在被“捉奸”后因肖烨的解围,之后肖烨找雷某某通过其朋友勇智公司借款300万元给肖烨的华伦达公司是一种借款行为。那么肖烨就没有构成对雷某某的敲诈勒索反而是华伦达公司与勇智公司构成了一种民事借款关系。由于该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明勇智始终是个不雅视频的局外人,勇智公司的行为始终是看在雷某某的面子上借款300万元给华伦达公司,勇智公司至始至终都没有从雷某某处获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直接主观行贿故意。因而勇智公司行贿不成立,雷某某的受贿也不成立,而没有受贿的雷某某拿什么给肖烨敲诈勒索就成为一宗悬案。且借款到期后,华伦达公司未能归还借款,雷某某即使表示由其本人代华伦达公司归还也只是一种民事上的代为偿还的行为,明勇智表示不用归还,不管是不用华伦达公司归还还是不用雷某某归还都是对自己的一种民事权利的处分。雷某某在肖烨被判缓刑出来后催促其还款100万元不是二人为掩饰犯罪行为的愚蠢之举。

二、关于雷某某收受印小明一万美元的定性问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雷某某收受印小明一万美元构成受贿不成立。

(一)从雷某某与印小明的关系和工作上看。

据印小明陈述,由于东南公司开发“十里温泉城”项目是前北碚区委书记黄波在任时引进的,印小明称由于黄波与雷某某关系不融洽,故印小明与雷某某关系一般,且印感觉雷对东南公司不是很好,加之东南公司收购北碚大学科技园股份是2008年底在黄波任书记时通过重庆市政府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方式购得80%的股权(雷是在2010年6月担任的北碚区委书记)。因而印小明称在雷在位时没找雷办什么事,且雷没给印及东南公司什么帮助。雷某某的工作涉及到东南公司的都是按程序办理。印之所以给雷及北碚区领导接触,其原因是希望领导们不要给企业“小鞋”穿及瞎指挥。

(二)雷某某没有利用其担任北碚区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市政府争取扶持资金提供帮助。

1.为落实科技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以渝府发(2001)4号文件批转市科委等五部门(市科委、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11月北碚区政府以北碚府发(2002)92号“关于印发重庆北碚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就国家及重庆市政府并结合北碚区实际就大学科技园建设中财政税收、投融资、工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2002年6月20日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第二条称:“重庆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12月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认定了北碚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渝府发(2008)137号 “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第二条有关“重庆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该文件强调“北碚大学科技园均可适用”。北碚区政府根据市政府(2008)137号文件精神以(2009)116号文件对北碚大学科技园延续有关优惠政策发文执行。2011年1月30日,由北碚区区长龙华和西南大学校长王小佳共同签发了关于恳请市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示。

3.在国家及市政府多次发文的基础上,在历届北碚区委、区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6月29日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金经费预算3013.83万元下拨给北碚区政府,专项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

2012年8月28日,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大科园文(2012)082800号文请求区政府将上述3013.83万元返还给科技园以专项用于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北碚新城管委会在收到北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上述文件后报请区政府对该款如何处置,区政府龙区长、徐区长做了批示。时至雷某某案发,该3013.93万元仍未返还给北碚大学科技园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辩护人认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受贿罪的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大学城科技园的优惠政策是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多次文件规定的,也是历届市政府坚定不移的决定,更是历届北碚区委、区府领导必须亲自抓并督促落实的法定职责。本案雷某某不管在位还是不在位,任何一任北碚区委、区府领导都不可能不管北碚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都必须履行相关职责,尤其是该笔土地出让金的市级返还部分的受益主体是北碚区政府,其谋取的利益不是北碚大学科技园而是北碚区政府。因而雷某某及历届北碚区委区府领导去抓落实均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而应认定为是正常的履行职务上的行为。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未出现一个地方行政首长按国家规定将应得到的优惠政策争取到手而构成犯罪的判例。由于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国家和市政府明文规定,该笔资金无论雷某某要求与否,国家及市政府都应按政策返还,这是国家及市政府对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性支持和信用之所在。更何况北碚大学科技园公司在出让部分股权后,北碚区政府和西南大学还各占10%的股份。其总金额有600多万,若北碚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此不闻不问才是一种失职渎职的行为。因而印小明没有必要更不可能“请托”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碚大学科技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都是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通过十多年的运行逐步到位的,至于该笔款到达区政府账上如何使用,国家和市政府有明文规定专项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雷某某只要不越此红线就不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该笔3000余万元的款至今仍在北碚区政府帐上,北碚大学科技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上述款项“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程序,其3000余万元至今还未划拨给北碚大学科技园。至于雷某某身为党的区委书记,即使收受印小明所送的一万美元,其行为无疑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理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但我们不能将违纪行为、违法行为不分具体情况不顾犯罪的构成要件就随意的升格为犯罪行为。

(三)值得法庭特别注意的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雷某某表示他本人没有收取印小明给其的一万美元,那么该项指控出现疑点,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应认定雷某某拒收了印小明一万美金。望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尤其是雷某某“廉政记录”中拒收印小明美金的记载予以综合认定。

辩护人认为,按照常理,雷某某若收了该款,那么在2011年6月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金经费预算3013.83万元下拨给北碚区政府后,当时有权有势的雷某某打个招呼很容易就可以支付给北碚大学科技园公司,而不会是该款现在仍在区政府的账上。

三、关于雷某某通过其妻聂玉荣收受范大礼10万元人民币的定性问题

辩护人客观地认为:公诉机关对该笔雷某某收受范大礼10万元属于刑法上的“疑罪”,其理由如下:

(一)范大礼担任北碚区中医院副书记、副院长是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程序选任的。雷某某作为北碚区的主要领导,按程序推荐符合任职资格的范大礼担任领导职务并无不当,不能以此认定雷某某为范大礼谋取了利益。

1、范大礼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和经验。

范大礼的简历显示,其毕业于医科大学医学专业,曾任重庆市长寿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及长寿区卫生局副局长,之后被评为外科主任医师,并任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根据范大礼的简历,其不但专业技术过硬,还曾有担任多年领导干部的经验。

2、任用范大礼为北碚区中医院副书记、副院长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程序进行。

根据公诉人提交的关于范大礼任北碚区中医院副书记、副院长的相关选拔、任用证据材料,范大礼任职前经过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区委常委会研究、任前公示等程序。在市九院召开的民主推荐程序中,范大礼在八名候选人中排名第二,同意提拔范大礼的占81.6%。在2012年3月北碚区委常委会上,参会常委全票通过包括范大礼在内的共计91人的人事任免方案从上述证据材料可知,提拔范大礼贯彻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是经民主推荐和区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雷某某并未在范大礼的职务升迁上为范大礼提供具体的帮助。且范大礼到任后,正是北碚区中医院创建国家三甲医院的关键时期,其为北碚区中医院顺利通过国家三甲中医院评审作出了一定贡献。

(二)公诉机关对雷某某收受范大礼10万元的人员和时间的定性是不准的,法庭不应采纳其指控。

    公诉机关称:……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雷某某收受范大礼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辩护人认为,首先雷某某没有直接收受范大礼10万元,其妻聂玉荣曾收过范大礼10万元。其指控雷某某收受范大礼10万元错误。其次,2012年8、9月的一天太宽泛,是8月1日还是9月30日?在长达二个月61天的时间里来确定犯罪时间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法律规定的犯罪时间是准确无误而不允许模糊到61天的。

(三)范大礼的证言有疑点未排除。

1.2013年1月26日侦察人员问范大礼“你今天给我们说的和之前你给我们说的有出入的地方以哪次为准”?证明范大礼之前有说明 这10万元送礼和今天的庭审公诉机关的证据有不一致的地方,建议法院调取范大礼有出入的笔录综合审查,在疑点未排除前不应轻易采用范大礼的证词。

2、在今天的庭审中,范大礼公开面对庄严的法庭,面对法官、公诉人、律师和参加旁听的各界知名人士,甚至是通过在座的媒体面向全国公众和海内外媒体如实陈述该项指控的10万元聂玉荣已原封不动的归还给了其本人,并向法庭陈述了他的证言为何出现反复的原因。根据范大礼在庭审中的陈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范大礼于2013年1月26日、2013年3月3日、2013年3月26日形成的三份《询问笔录》应予以排除,而范大礼今天在法庭上的证词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依法予以认定。

(四)聂玉荣及雷某某的证词出现反复,其前后陈述的真实性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聂玉荣在纪委调查和侦察机关侦查时时而称范大礼所送10万元由他本人已归还给范大礼,时而又称该笔款她没有归还,但审查起诉时聂玉荣更是否认该笔款自己收下并使用,而是将该笔款归还给了范大礼。

聂玉荣所称的10万元款项的用途与侦查机关实际获取的证据也是前后矛盾的,不能形成证据的一致性。在今天的庭审中,聂玉荣站在庄严的法庭上,将该10万元款项归还给范大礼的真相和盘托出,且该作证得到了身负巨大压力但坚持事实真相的范大礼的印证。法庭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予以采信。

雷某某在陈述中也有称叫聂玉荣还款的陈述,也有默认收下的供述,其证据一致性也存疑点。

辩护人认为:根据证据唯一性,排他性的特点,在上述证据形成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尤其是范大礼证词及聂玉荣的证词出现反复但在今天的庭审中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形成的证据而排除封闭方式收集的证据是依法认定证据效力的唯一选择。法庭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原则,认定雷某某收受范大礼1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因肖烨、赵红霞等人拍摄不雅视频色诱雷某某21位厅官所引发的敲诈勒索案、行贿案、受贿案吸引了海内外媒体和众人的目光。尽管辩护人对肖烨、赵红霞等人的下三滥行为深恶痛绝,对雷某某等人的行为给我们党、政府、社会和自身及家人造成的损害深感痛心,但法律人的客观、理智、良心和对法律的敬畏要求我们对这桩案中案做出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评价。辩护人认为:肖烨等人踩着法律红线走的行为挑战了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底线,而完善我们陈旧的法律从而让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法律价值之所在。该案发生后舆论及道德审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法律审判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多次强调:“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防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望法院顶住舆论压力、坚持无罪推定,秉承良心审案、死守法律底线,把这起影响范围广、关注热度高、法院压力大的案件办得经得起历史、法律及良心的检验。

谢谢!

                       

  辩护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鲁磊 叶栋强

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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