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时间:2018-05-28 17:1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及结果

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涪陵区公安机关立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法律建议书》。

最后,承办检察官基本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以罪轻不予起诉而结案。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法律建议书

 

致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汉明张宰宇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辩护人发表以下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表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2010年至2011年期间拍摄尚某某与涪陵区新妙镇陈国希在涪陵区大龙酒店、张某某与涪陵区义和镇陈珍华在涪陵区惠康源宾馆、张某某与奉节县安平镇王某某在夔州宾馆、赵某某与石柱县桥头镇向军在人民宾馆的性爱视频后向陈国希、陈珍华、王某某、向军索要钱财共计4.5万元。

二、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作案过程

(一)准备作案工具。

邹某某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准备了以下作案工具:用于联系受害人的变声手机;没有实名登记手机卡;开房间用的虚假身份证;用于装载性爱视频的TF卡;用于转账的银行卡;用于拍摄性爱过程的针孔摄像头。这些作案工具的取得都邹某某自己个人行为。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证据卷一 14页第5邹某某、证据卷一第14页第3行、证据卷一第35页第12行、证据卷一第27页第5-9行)

    (二)选定敲诈对象,并获取联系电话。

本案的受害人即敲诈对象都邹某某自己一人在网上搜索乡政府的信息,记录敲诈对象政府办公室的值班室电话,在周末亲自冒充受害人亲戚打值班室电话,取得受害人手机号码。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见证据卷一第12页第24行、证据卷一第18页第26行 、证据卷一第12页第25-26行、证据卷一第19页第1-2行、证据卷一第32页第16-18行、第33页第1-5行)

   (三)联系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信任。

    邹某某一个人利用获取的受害人手机号码,亲自假冒受害人的女性熟人、学生身份,用变声手机联系上受害人,并获取受害人QQ号码,通过聊天、发短信等逐步取得受害人信任并发展成暧昧关系。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证据卷一第13页 第2-7行 、证据卷一第19页第4-8行)

    (四)寻找女性合作伙伴

     邹某某在经历过两次邀约普通卖淫小姐去共同实施犯罪失败后,转向在朋友中寻找卖淫小姐,从而找到赵某某张某某尚某某等。但是,邹某某并没有告诉张某某实情。

(见证据卷一第34页第10-12行)

(五)到受害人所在区县宾馆开房、安装摄像头

     邹某某事先通知受害人,要到受害人区县出差办事,邀约见面后,带上女性合作伙伴到受害人所在区县后,让女性合作伙伴在车站等待,自己一人去宾馆开好房间、安装好针孔摄像头,再让合作伙伴到房间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见证据卷一第13页第10行、证据卷一 第19页第13行、证据卷一第13页第10行)

(六)联系受害人到宾馆,获取性爱视频

     邹某某让女性合作伙伴给受害人打电话邀约受害人到宾馆,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等合作伙伴和受害人离开后,邹某某一人再去房间取得性爱视频。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见证据卷一第13页第14行 )

    (七)剪辑、邮寄性爱视频

     邹某某获得性爱视频后,自己一个人用播发软件剪辑视频,并转录到手机TF卡上以方便寄送给受害人。邹某某一般在拍摄性爱视频后一个月左右亲自邮寄敲装载有性爱视频的TF卡给受害人。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见证据卷一第68页第13-17行、证据卷一第69页第2-4行、证据卷一第17-19行 、证据卷一第50页第4-5行)

   (八)协商敲诈金额、打款银行、提取赃款

    在确认受害人收到性爱视频后,邹某某一人亲自打电话给受害人,双方对敲诈金额讨价还价,最后确定成交金额,然后发短信或直接打电话给受害人告诉银行账户,受害人再把双方确认的金额打入银行账户,邹某某一人再去银行ATM机提取。张某某没参与,也不知情。

(见证据卷一第13页第21-25行、证据卷一第14页第1行、证据卷一第56页第5-11行)

从上述的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作案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邹某某事前如何选定受害人、联系并取得受害人信任、如何准备作案所用的变声手机、身份证、银行卡、TF卡等工具,以及事后邹某某剪辑、邮寄性爱视频、对敲诈金额的讨价还价、提取赃款等都是邹某某一个所为。张某某除参与了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外,没参与其他任何行为,并不知晓敲诈勒索的事情。

三、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邹某某在寻找合作伙伴时游说张某某去与人发生性关系是这样说的:我安排张某某去陪政府那些当官的和一些搞大的建筑老板,让张某某陪他们上床,然后逐渐成为他们的情人,我就利用是张某某亲戚的身份去找这些领导和老板拿工程来做(证据卷一 35页第16-24行、第61页第26行)。我还说即使这些工程我们自己做不了,我们还可以转让给别人作,那个差价也可以赚不少了(证据卷一第61页第23-62页第4行)。

邹某某在游说张某某的丈夫文强同意张某某去与人发生性关系是这样说的:邹瑜(邹某某)说我媳妇张某某既然以前作过小姐,现在有一个调查婚外情的生意,他负责联系那些想离婚的妇女,然后再去勾引她们的男人和我媳妇张某某一起开房发生性关系,他并负责拍照、摄像,以帮助那些想离婚的女人更容易离婚,赚点外快(证据卷三第213页第8-10行)。

就是说,张某某同意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成情人关系,以便顺利拿到工程,或者是为了婚外情调查,赚点外快,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为目的。

四、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嫌疑人张某某参与邹某某敲诈勒索陈珍华、王某某的两起案件中,都是张某某邹某某到目的地后,张某某在车站等待或去逛街,等邹某某开好房间安装好摄像头后,张某某再去房间等待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都是张某某离开房间后,邹某某再去拿拍摄的性爱视频和拍摄器材(见证据卷一第55页第1-2行、证据卷一第55页第3行、证据卷一第55页第8行、证据卷一 第19页第12-20页第10行、证据卷一第49页第23-24行)。

也就是说事前事后,张某某都并不知道邹某某暗中录像,以及后来的敲诈行为。在本案中,在张某某看来自己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与自己曾经的性工作服务并没有什么两样。

并且张某某除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外,对其他情况一无所知。因此对张某某而言,根本就谈不上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张某某只是一个卖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感。

以上建议,望贵院予以采纳。

此致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415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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