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等人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18-05-28 17:2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917日,黄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3P011号小型轿车从杭瑞高速双山收费站沿杭瑞高速往遵义方向行驶。820分许,行至杭瑞高速公路(下行线)1720公里加900米处时,该车右后轮爆裂,后在冲撞公路左侧隔离栏的过程中将乘车人罗时全抛出车外,该乘车人随后被车辆碾压、冲撞,最终当场死亡。后经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临危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罗时全、杨洋、吕贞海无责任。上诉车辆由黄某某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喻开渝、黄敏律师担任其一、二审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交警部门等多次沟通,收集、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后,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本次交通事故中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车主黄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本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我方代理人全部意见,认定原告诉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后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获法院准许。

审判长: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重庆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喻开渝、黄敏律师担任其与罗会兴、何其六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人。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一、受害人罗时全在发生事故过程中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

1、受害人罗时全被事故车辆碾压,是因事故车辆后轮爆裂导致失控逆时针旋转,车辆前部冲撞公路左侧隔离栏过程中将罗时全从后挡风玻璃处抛出车外跌落路面上,随即被失控旋转的车辆碾压、冲撞下公路右侧路坎下,造成当场死亡的过程应属同一交通事故,罗时全系事故车辆的乘车人的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变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往往包含了从危险状态出现到实质损害发生的一个连续过程,损害后果也是因该连续过程中的各种因素造成,故所谓“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是这一连续过程,而不是实质损害发生瞬间这一孤立时间点。本案中,罗时全是因交通事故本身原因被抛出车外碾压,其与车辆脱离接触时处在事故发生进行中,仍是“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

2、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期)选登的《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文,以及四川省高院的观点均认为,对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而受伤害的,包括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故也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综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天平保险重庆分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罗时全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天平保险重庆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讼请求中赔偿明细

误工费、交通费没有证据证明,并且,事故发生后,罗时全当场死亡,没有送往医院抢救。精神抚慰金要求也过高。

 

三、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现场事故结果可推定,受害人罗时全事故发生时应该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一共四人,罗时全当时乘坐的位置在后排坐的右侧,车上其他三人均没有受伤,由此可推定罗时全事发时没有系安全带,受害人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罗时全与车辆所有人没有亲属关系,不能说明其为合法搭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搭乘关系是否为合法的免费搭乘。

 

综上所述,罗时全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天平保险重庆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一五三月二日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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