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涉及的刑事风险问题

时间:2018-05-29 14:1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知情权及其行使方式,但也明确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的责任。我国《刑法》相关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表现方式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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