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区电视台台长王x丽受贿罪一案

时间:2018-05-29 16:5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经办案例】重庆市某区电视台台长x受贿罪一案

  

  【承办律师】金贵仁  张宰宇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x丽事发前系重庆市南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兼党组书记(正处级)、重庆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南x分公司经理。重庆市南x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察局侦查查明:王x丽从2006年初至2011年期间共受贿4次,涉案金额24万元。20116月检察院职侦局以涉嫌受贿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职侦局认定受贿金额有出入。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确认的受贿金额为14.2万元,审减了9.8万元。

  争议的焦点驾驶员阳x(x丽的干儿子)为感谢王x丽为他争取到退伍军人安置指标,使其成为电视台职工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在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将装有2万元的礼品袋送给王x丽,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受贿。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x利用职务之便帮阳x代解决工作。所以,一审法院对该笔礼金没有认定为受贿金额。(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5年。

 

 

 

x丽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王x丽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控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印了公诉方证据材料,并依法调取了证据。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首先,公诉机关引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指控王x丽收受阳x2万元礼金,构成受贿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兵役法》的相关规定,退伍军人的安置主体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置。所以,退伍军人阳x代的安置主体既不可能是南x区电视台也不可能是王x丽本人。王x丽无权利用电视台台长的职权上的便利把转业军人阳x代转为正式职工,阳x代最终转为正式职工,是民政、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转业安置政策安置的结果。被告人王x丽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她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阳x代谋取到转为正式职工的利益的。

  其次,被告人王x丽收受阳x2万元礼金但并未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理论上或司法解释实践中称这种受贿犯罪为斡旋受贿、间接受贿。适用本条除具备受贿罪的一般条件(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不正当利益是一致的。更进一步说,请托人依法应当得到或者依据政策能够得到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不正当的说情之列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2005年上半年,阳x代从部队转业回来后被聘用为重庆市南x区电视台的临时工,一直在电视台担任驾驶员。2006年开始给被告人王x丽当驾驶员。20085月份左右,阳x代正式转为南x区电视台企业编制的正式员工。不可以否认,阳x代的转正是跟被告人王x丽向有关部门的争取转正指标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不可以忽视了重要前提条件,阳x代本身是符合转正安置的硬条件的。一是阳x代这几年工作一直比较出色;二是他属于转业军人。被告人王x丽作为阳x代的领导,为其争取安置指标本身就是其工作份内之事。阳的招聘转正,既不是南x区电视台可以作主的,也不是王x丽个人依职权可以决定的。它是重庆市南x区民政、人事等部门依法依照组织程序决定的。王x丽的所作所为,一切皆出于公心,而无私利。她不但不违反任何规定,反而还积极的响应了国家关于妥善安置复转军人的政策规定,为拥军爱民作了应尽的职责。

  再者,阳x代与被告人王x丽之间并无事前的请托和事后收受贿赂的约定。

  证据表明,除了阳的证言中谈到事前有给被告人许诺,但被告人的供述中根本没有提及这个情况。阳x代的证词说事前有请托和许诺行为,未得到被告人的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从客观上分析,证人在这一点的证言是虚假的,因为为阳落实安置政策本身就是被告人的职责,同时双方家庭的关系如此密切,被告人也不可能为了钱去做这件事。

  庭审中辩护人充分注意到,公诉人对辩护人上述两个观点并未予以反驳。

  另,被告人王x丽和阳x代有着特殊的亲情关系,春节期间送礼,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王x丽不仅仅只是阳x代的领导,还是他的干妈,他们之间就是亲如一家的关系。据被告人及其家人陈述,阳认被告人为干妈,阳及其家人与被告人及其家人关系一直十分密切,过年过节、红白喜事,都在相互走动。被告人及其家人因此给阳及其家人送的礼金远远超过了阳送的2万元(0812月阳结婚,被告人送5200元,其母亲送2000元,其妹妹送500;阳的爷爷过世,被告人送1000;婆婆过生,被告人送2000元,其妹妹送800;08年至11年,被告人陆续给阳压岁钱11000;阳历年过生送红包或礼物2000元等)20091(春节期间)x代到被告人王x丽家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礼品袋送给被告人王x丽。 从证据来看,阳虽然自己说是为了感谢王x丽帮忙争取了安置指标。但是,从时间上来看,他转正是在20085月份左右,送礼物是在20091月,时间已经是过了近8个月,加上他与王x丽之间的特殊亲情关系,时隔久远,阳再行贿,不合常理。显然,那只是阳在春节期间送干妈比较贵重的礼找的借口而已。如果这礼金不是在春节期间送的,被告人王x丽绝对是不会收的。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纯属礼尚往来的人情交往。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了王x静和阳x代父亲的证人证言以及阳x代家红白喜事的人情薄可以证明。如果一定要将此认定为行贿受贿,也有违我国的传统的公序良俗。

  最后,辩护人认为,纵观全案,本案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总体上还是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主动上交礼金近20万元,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他的受贿案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收受阳x2万元贿赂的事实不予认定。同时,结合被告人自首和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贵仁、张宰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一年九月二日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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