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关怀缺失,少年伤人毁物,律师辩护获从轻

时间:2018-05-29 17:0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家长关怀缺失,少年伤人毁物,律师辩护获从轻

某少年由于家长长期在外打工,缺失家庭温暖和管理,14岁就离开了学校,在社会上结交了一帮朋友,并跟随朋友行走江湖,打打闹闹不断,终于应为一起非法拘禁和故意毁坏财物被提起公诉。接案后,律师对其进行了会见,并约见了其父母并走访了该嫌疑人的老师和同学,了解到该嫌疑人的变化历程,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与其长期无父母关怀和管理有关,其主观恶性小,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深深的悔意。提出了如下意见,法官采纳,庭审后,嫌疑人被释放。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在这起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处于次要地位。据被害人、被告人所述,被告人并非本次非法拘禁的组织者,也不是最先限制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该非法拘禁行为,被告人仅仅是参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2、根据所有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非法拘禁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彭钰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1997729日出生,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彭钰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隐藏地址。

第三,被告人在这起犯罪中既非组织者,也不是始作俑者,仅仅参与了该行为,起着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以上理由,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应该考虑到如下因素:

1、在其工作的华诚贷款咨询有限公司,仅仅为一般与员工,对于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听命于人。

2、该次犯罪系初犯。

3、由于本次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借款未按约定偿还,被告人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彭钰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本案被告人彭钰系初犯,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在两次律师会见时,对于律师提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都做了肯定的回答,同时委托其父亲向被害人联系,希望赔偿。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轻处罚。

 

    四、基于被告人的家庭在对于其教育过程中的缺位,对被告人犯罪也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被告人16岁独自来到重庆谋生,期间家庭教育脱节。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家庭教育缺失,使该少年是非分辨能力差。因交友不慎造成了本次错误,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属于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无其他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隐藏地址,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希望被害人进行赔偿。恳请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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