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8-04-02 14:2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了解合纵
刑辩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