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的知情权?

时间:2018-05-31 13:3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裁判观点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


案例索引
林某某与江苏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城投(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3737号】2017-12-08


基本案情
2014年,交易公司成立,林某出资1000万元,占股权10%,担任执行董事。
2016年3月,林某以执行董事身份两次召开股东会提议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但未形成有效决议。
2016年4月21日,林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交易公司收函后五日内安排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交易公司未予安排。
2016年4月24日,交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签署股东会决议,要求林某在七日内交付全部出资,否则,限制其股东权利。
2016年5月30日,林某起诉要求查阅交易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2016年8月14日,交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解除林某股东资格。林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决议上签署“不同意上述决议,内容违背事实,决议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为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股东资格。本案中,林某起诉时系交易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其持股期间交易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而交易公司提出了林某出资后又抽回出资、实际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主张,但却举证不能,故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交易公司以林某抽逃出资、在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其知情权股东为由,主张林某无权查阅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但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故交易公司以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林某行使股东知情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同时,在交易公司拒绝书面请求后,林某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账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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