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之“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的工程款请求权”

时间:2018-05-31 13:3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本文将结合笔者经办的案例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8日,B公司中标A公司的“平场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平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并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015年9月10日,B公司与C自然人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下称:承包合同),由C以B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平场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后,C随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截至2017年4月初,工程施工全部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算。其结算模式为:由A公司向B公司结算支付工程款,再由B公司向C自然人在扣除管理费后结算支付工程款。

然而,B公司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原因导致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因此,B公司也未向C自然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为此,C将A公司和B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不经要提出疑问:C与A之间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怎么能直接起诉A公司来支付工程款呢?

第一,对三者之间的两份“合同”进行分析,A公司作为发包方,B公司作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C作为自然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也并非B公司的内部员工,虽与B公司签订的名为《…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从标题看,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但实际上就是施工合同,而且是B公司违法转包,“…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以上,可以确定的是,C是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B公司的名义实际施工。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司法解释是本类案件的核心、关键,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C向其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实际上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直接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当然,从上述规定也可知,发包方也仅仅在其未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C自然人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A、B、C达成一致协议,由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支付给C。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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