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缺陷

时间:2018-09-11 11:1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将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其中的关键一环,称司法责任制为改革的“牛鼻子”,要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社会、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以期法官和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就开始陆续尝试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而“司法责任制”这一概念正式提出是在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随后中央及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最高法意见和最高检意见都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重点内容加以规范,这一制度下的错案追究旨在通过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对错加以审视,对于错案的承办法官、检察官追究责任,以期通过这种制度设计督促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审慎办案,倒逼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司法公正。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威慑司法人员审慎办案理论上说是可行的,但二者都对司法责任制中核心的错案追究责任中“错案”的定义保持了缄默,其他的相关官方文件也没有为何谓“错案”给出一个官方的定义。

对于当前司法责任制中没有明确定义“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认为在官方文件中不定义“错案”是有意为之。他也在其自己撰写的文中指出这种有意为之是基于反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声音而做出的安排,他在文中写到反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人认为“错案本身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错案概念模糊不清,认定错案标准和范围难以确定;错案责任追究不当,会使法官时常处于被追责风险之中,有形无形会影响审判行为的独立性;法官害怕发生错案,会想方设法将案件决定权转交庭长、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实现责任转移,违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原则;同时追责不当也会影响法官独立品格的塑造等。”这是文中提到的反对者的意见,在一定程度参考反对者意见的情形下“《意见》综合考虑各方观点,最后删去了‘对错案和错案责任定义’的条款,那么,为什么仍然要坚持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这是因为“错案是客观存在的,法官要对自己的审判行为和案件质量负责,裁判出现错误,倒查法官是否有责任也无可厚非。”

但是根据目前这种制度折中的安排,认可错案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对“错案”的概念不予界定,容易造成法官不能清晰知道自己的哪一种判决会符合“错案”而恐慌,这也会导致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切身、现实利益被剥夺。笔者首先赞成错案责任追究制,但同时也认为目前的官方文件中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错案”究竟为何尚未明晰规定造成了这一制度的一大缺陷,阻碍司法改革的推进。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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