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04 10:0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0]149号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禁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毒品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了《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切实贯彻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加大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现就人民法院2010年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缴获毒品的数量同比均明显上升,并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今年年初,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鉴于此,为形成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毒品案件收案数可能增加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避免案件积压。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更要做到快审快结,始终保持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

  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我院今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二、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

  开展毒品案件审判调研和指导,是提高毒品案件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一直保持主动。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地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继续加强调研工作,努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二审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统一辖区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对于毒品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发挥好“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作用,严格程序,提高标准,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第一审审理程序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毒品案件,相关法院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提高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要特别注重针对毒品案件高发的形势,利用审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契机,采取直播庭审、公开宣判、印发布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禁毒重点和审判动态,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审判宣传活动,有计划地使全年集中宣传活动有序衔接,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把宣传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采取制作宣传版面上街头、入社区、进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纪念日等重点时段进行宣传,特别要做好“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工作。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采取组织大、中、小学生旁听庭审,进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辅导员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更加形象地认清毒品危害,更加自觉地远离、抵制毒品。

  在做好上述禁毒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重采取其他综合治理措施。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也使社会广大公众受到直观教育,更好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配合刑罚执行部门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再犯。对于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和妇女、未成年人参与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毒综合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事实证明,毒品泛滥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犯罪多发、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受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始终较为严峻,重大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禁毒综合治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围绕案件审判进一步做好各项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禁毒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常态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在工作方法上不断下功夫,力争有所创新,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更大成效。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毒品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探索出的新形式、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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