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被诉贪污案

时间:2018-04-04 14:4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1015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奉节县青莲镇水田村支部书记兼出纳。2007年青莲镇实施公路改造工程,水田村村委会与工程承包人郭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路基改造以定额全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约定为39万余元。按照双方约定,该价格包括材料、工程需要的炸药、雷管由村委出面购买,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朱某某经手购买了该工程需要的全部炸药,雷管共计44235.52元。在结算工程款时,朱某某向郭某出示了购买炸药的票据,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了该部分费用,郭某按照工程总价39万元出具了领款单,但未将炸药票据领走。后来水田村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清理账目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该购买炸药、雷管的单据共计44235.52元又从本村的农村公路改造资金中重复列支,从未套取该项资金。

辩护策略

    在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情况下,朱某某的女儿万分焦虑,多方打探消息,希望可以找到一位在此罪方面有丰富经验且极具责任感的律师,为其父亲伸张正义。在经过多家律所的比较下,最终选择了合纵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穆川律师承办此案。穆川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1、虚假列支套取10325元资金并非上诉人的私下个人行为,而是三人共同实施完成的

2、虚假列支套取10325元资金用于了公务开支;

3、一审判决刑事诉讼程序上严重违法;

4、一审只应该评判已发生的犯罪事实,而不应该把预测未来的推定作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5、只有查明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炸药、雷管的材料费的事实,才能认定上诉人实施了重复列支的犯罪行为;

6、作为证明犯罪事实唯一的定案证据--承包人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唯一性。

辩护结果

二审过程中,合纵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及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表达,逻辑分明条理清晰,但法院最终仍坚持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作为犯罪嫌疑人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会见、询问案情,并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有效辩护。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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