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被诉掩饰掩埋犯罪所得罪,合纵律师辩护获罪名改判

时间:2018-04-11 10:2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黄某某找到柳某某联系,想购买一辆翻斗类型的货车搞运输。被告人柳某某找到曾经一起服刑的秦某和罗某某联系购买车辆之事,并预付人民币1500元给秦某。

秦某和罗某某共谋,盗窃一辆翻斗车卖给柳某。2009年4月5日至6日期间,秦某和罗某某租用刘某某的长安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并锁定盗取车辆。2009年4月7日,秦某、罗某某和刘某某驾车到重庆巴南区奉芯炉料加工厂,由刘某某开长安车在附近等候,秦某、罗某某用携带的铁钳剪断该厂大门锁,将被害人所有的价值143000元红色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盗走。随后,秦某、罗某某和刘某某将该车交予柳某某,并收到3万余元车款。

辩护策略

在得知被告人柳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的家属十分着急,在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对此类犯罪十分擅长,便前来咨询。在比较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委托合纵律师叶栋强穆川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认定的事实不清:1、被告人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2、具体实施盗窃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从未通谋和参与;3、从各行为人的联系程度来看,其他同案犯的盗窃行为同被告人的收购赃物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当。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合纵律师配合默契,思路清晰,有理有据,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并得到法院的最终采纳,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以盗窃罪名被逮捕和移送起诉。我们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作了改变罪名的辩护,并得到法庭的采信,大大缩短了被告人的刑期。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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