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罪定罪?

时间:2018-04-11 12:5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那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1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如何定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的案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因不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定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符合窃罪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2)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尚未达到窃罪定罪标准,但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未实际危害或者足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同时又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盗窃罪与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12.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A、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B、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1)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2)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3)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C、下列情形不构成犯罪:
  (1)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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