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贩卖运输毒品案

时间:2018-05-25 10:3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128日,被告人张坤应“光头”(在逃)安排,在境外将41小包海洛因吞进腹中后嵌入中国境内。后于同月29日乘机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至云南省丽江市,再由丽江市转机到达重庆市。同日21日许,张坤在本市渝中区“和平宾馆”1012号房间排泄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货41包海洛因,净重189.92克。

辩护策略:

案发后,张坤家属分外焦急,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贵仁、张宰宇律师团队对于办理毒品案件十分擅长,曾经办理过贩卖运输超过20千克冰毒,在一审、二审被判死刑的情况下,通过反复研究最终在死刑复核阶段,使得改判死缓,上演了“抢下留人”的奇迹。于是来所咨询,并委托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贵仁、张宰宇律师。

金贵仁、张宰宇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经过对案卷材料仔细深入研究和反复探讨,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是收到“光头”威胁才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观上被告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其内心而言,被告人本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光头”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犯罪。

2、纵观全案证据可以看出:“十七”以跟他到赌场做事情为由诱骗被告人到孟连县,然后带到了缅甸的孟平准备给他运输毒品。将要被当做运输工具这一情况,被告人当时是不知情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参与运输毒品,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在未流入社会时即被截获,尚未给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辩护结果:

    经过金贵仁、张宰宇两位律师充分的准备及准确的分析判断,加之在庭审时的滔滔雄辩,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判。委托事务办理完毕,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于结果表示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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