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X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经办案例】龚X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承办律师】 金贵仁 张宰宇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x果、陶x奎系重庆市永x区居民,通过打牌认识,2012年2月,二人在永x区共谋从云南景洪市购买毒品“麻古”回永x区贩卖牟利,并由孙x果负责联系货源,陶x奎负责销售。孙x果遂电话联系“小张”(另案处理)求购麻古,商定以每颗“麻古”人民币12元的价格在云南景洪市交易60000颗(约重5323克)。随后,孙x果将“小张”提供的银行账号告知陶x奎,由陶x奎以他的名义向该账号汇款共计72万元用于购买“麻古”。孙x果又安排其朋友被告人龚xx以货运为掩护,将该60000颗“麻古”从景洪市运输回永x区,并许诺给予每颗4元的好处费。同年2月下旬,龚xx遂驾驶牌照为渝C6XX69的东风天龙货车到景洪将“麻古”运回永x区交给陶x奎。陶x奎将该批“麻古”以140余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将其中24万元交给了龚xx作为运输好处费,剩余的资金用于与孙x果再次购买“麻古”。
2013年3月上旬,孙x果、陶x奎在永x区再次共谋购买“麻古”100000颗运回永x区贩卖,仍由龚xx负责运输该批“麻古”。同年3月16日,龚xx驾驶牌照为渝C6XX69的东风天龙货车前往景洪市运输毒品。同年3月20日23时许,在返途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黄庄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麻古”8871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人龚XX是否参与了第一次运输毒品60000颗(约重5323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充分。作为承办律师围绕该焦点进行辩护,最后被告人龚xx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均用化名)
【判决结果】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