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辩护 ——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彭某某涉黑案

时间:2018-05-25 11:1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鲁某某系原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局长,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鲁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彭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彭某某为了使其在“庆隆南山高尔夫”项目中擅自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被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查处,同时达到多占林地,少办证的目的,致使被告人杨某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分四次给予时任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鲁某某、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95万元。被告人鲁某某、何某某明知彭某某等人在“庆隆南山高尔夫”项目中违法擅自占用林用地、滥伐林木,放弃对该违法行为的查禁,同时,采用化整为零分割办理的方法违法为庆隆公司、众诚公司补办《林地征占用许可证》和《采伐许可证》,掩盖彭某某、杨某等人违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违法犯罪事实,致使庆隆公司、众诚公司逃避罚款人民币716.29万元、少缴规费人民币238.71万元。

辩护策略:

由于本案发生时间的敏感性,以及案件的重大性、特殊性、复杂性,本案必将为重庆的诉讼史留下庄严的一页。本案在当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多家新闻媒体均做了报道。徐桂鹏副主任接受委托后,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参与了本案从侦查到一审再到再审等整个案件的全部辩护工作。
  辩护人认为:1、鲁某某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鲁某某收受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鉴于本案出现了两个相矛盾的证据链,人民法院应查清事实后再予以认定。3、退一步而言,即使鲁某某构成受贿罪,2005年鲁某某与原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何某某分别收受的2.5万元,不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受贿款项;4、退一步而言,即使鲁某某构成受贿罪,杨某拿走的30万元不应计算为鲁某某与何某某的共同受贿款项;5、退一步而言,即使鲁某某构成受贿罪,鲁某某给予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班子成员的14万元奖金应在其受贿款项中予以扣除; 6、鲁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7、鲁某某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主动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1年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14年。后鲁某某提出再审申请,继续委托徐桂鹏副主任作为其再审代理人,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决定对本案再审,2017年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鲁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12年。

辩护结语:

辩护律师深知每个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及辩护的人都将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承担起历史的、法律的和良心的责任。徐桂鹏副主任自接受委托后,历时7年,在承办过程中,兢兢业业,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提出辩护意见。最终,经过再审审理,辩护人的辩护,本案尘埃落定,鲁某某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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