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鹏副主任为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某某妻子刘某某 受贿罪、洗钱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
本案刘某某系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某某的妻子,由于案件发生时期的敏感性,以及案件本身的重大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案必将为重庆的诉讼史留下庄严的一页。本案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多家媒体均做了报道。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0年1月2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4年1月至2009年6月,刘某某之夫彭某某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刘某某伙同彭某某共同收受重庆国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57万元,此外,刘某某还将彭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40万元,通过典当行、股票交易、购买房地产等进行投资,掩饰、隐瞒彭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辩护策略:
具有多年刑辩经验的徐桂鹏副主任接受本案委托后,连夜奋战,整理思路,经过多次反复研究,最终形成本案的辩护意见。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第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刘某某受贿罪的指控是否成立,对此,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第二,如果构成受贿罪那么其地位如何,对此,辩护人提出即使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其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第三,关于洗钱罪辩护人认为应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律师深知每个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及辩护的人都将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承担起历史的、法律的和良心的责任。辩护律师自接受委托后,历时半年,在承办过程中,兢兢业业,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提出辩护意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于2010年4月7日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