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为犯罪提供了洗黑钱渠道

时间:2018-05-31 15: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一、洗钱的本质含义

所谓洗钱,一种是隐藏资金来源,一种是隐藏资金去向。

从狭义上说是洗钱指将非法来源(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恐怖活动犯罪)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但除了把“黑钱”洗白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把“白钱”洗黑,目的是隐藏资金流向,把正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谋求侵占国有或他人的资产。

二、洗钱的六大危害

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指出,洗钱的危害祭旗严重,主要表现为六大危害:

1、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洗钱活动危害经济发展,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3、助长腐败行为;

4、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6、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

三、打击洗钱的法律手段

由于洗钱危害严重,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来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反洗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在2007年正式施行。

(一)反洗钱监测体系针对金融机构

目前人民银行制定的反洗钱的监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比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要求这些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监测体系逐渐包揽互联网金融

但目前的洗钱行为除了利用通过传统的金融渠道外,手段开始变得十分繁复和难以觉察,互联网渠道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渠道,比如利用网络游戏洗钱。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行业,p2p、众筹、虚拟货币等成为产业亮点,但互联网金融成为洗钱渠道的风险也在逐渐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洗钱的风险来自三方面

首先是来自于监管的落后,据第三方平台预测,2014年我国仅p2p行业的成交额就有望达到2500亿元,交易规模和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的创新的同时监管却迟迟没有出台。

其次,风险也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庞大的资金规模掩护之下,洗钱行为的隐匿也更加方便;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机制也给洗钱行为提供了方便;众筹模式的业态客观上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网络交易破除了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的优势,也给洗钱行为的鉴定和追踪增添了难度。在互联网金融中p2p、众筹和虚拟货币由于其本身的模式特征成为洗钱的高发领域。比如,此前被关闭的在线毒品交易网站silkroad,就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的手段,截止到2014年年初,通过该网站流通的比特币数量超过了10亿美元。

最后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从业者中,具备金融背景的不多,基本都缺少反洗钱意识,盲目创新而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风险考虑不足。

五、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平台反洗钱需要平台、资金方、监管机构等多方努力。

1、平台方面,其风险控制除了考虑经营中的违约等常规风险外,还应该加强反洗钱的相关措施,与反洗钱机构合作,接受监督。

2、资金来源方,除了实名制已经成为共识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该按照反洗钱的要求进行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规定,“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而且规定要求第三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反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3、监管机构制定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的反洗钱规则非常必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曾在两会期间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已成为洗钱等非法活动的中转平,他认为应该“严禁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由个别流动性风险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首席律师
张宰宇

张宰宇 / 高级合伙人、金融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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