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频发,股民索赔损失有方法

时间:2018-09-11 10:4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15日晚,*ST中安正式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号),自此,又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案拉开序幕,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作为成立于1994年的老牌大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由我所首席合伙人带头组队成立了8名律师规模的证券业务服务团队,目前已征集并接受三十余投资人的委托拟提前诉讼索赔数千万元。

众所周知,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力军,但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风险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国证监会不断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证券市场投融资行为的规范机制也逐渐完善,随着一系列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成功判决,越来越多的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纷纷加入到诉讼维权的队伍中来,例如紫鑫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ST中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东旭蓝天(原宝安鸿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万家文化虚假陈述纠纷、安硕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件,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

那么,投资者在遭受虚假陈述的侵害时,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业务律师团队结合正在办理的*ST中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对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供广大股民参考。

1问:什么是虚假陈述?它有哪些分类?

答: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形态有以下四种:

(一)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三)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根据客观表现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全部遗漏。

(四)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问:什么是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答: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3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

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这里的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问: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被告?

答: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5问:什么是前置程序?与立案登记制冲突吗?

答:所谓前置程序,是指投资人在以遭受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要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简而言之,就是起诉索赔时被告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在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为了解决了证券市场投资人举证难的问题。设置了前置程序,投资人无需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责任做出判断,只要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提供其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证据,就可以获得胜诉权。至于前置程序是否和当前施行的立案登记制相冲突,尽管有些法院在立案上已经不再刻意适用前置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无一例外都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6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多久?从何时计算?

答:3年。起算时间分别是:(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7问:如何能及早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

答: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倘若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第一时间将被立案调查的信息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披露。

8问:如果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我该怎么做?

答:如果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民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咨询索赔事宜,积极行权,莫错过维权良机。

9问:证监会调查时间要多久?

答:实践中,调查时间没有硬性时限规定,主要是取决于涉案事实的复杂程度和调查难易程度,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甚至更久。

10问:证监会调查后会有什么样的程序?

答:证监会经过调查,倘若发现上市公司确有违法事实,将根据相关法规拟对其进行处罚,证监会会向上市公司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经过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证监会最终发布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证监会调查程序才完全结束。当然,不排除少数情况下经调查上市公司没有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终止。

11问:一旦上市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是否可以立即起诉索赔?

答:在证监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2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问:法院可以追加被告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实践中,考虑到方便诉讼和有利执行的角度,如果存在多个被告主体的情况下,为了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可以选择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主体作为被告。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或者认为有必要追加,就应当通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不得移送案件。

14问: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答: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往往沦为上市公司等被告主体拖延时间的手段,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部分上市公司的公然弃社会责任和诚信价值于不顾,应当受到谴责。不过即使对方滥用管辖权异议,股民应当保持平常心态,维权心切,但仍要理智对待。

15问:如何选择被告?被告越多越好吗?

答:多个被告主体的情况下,从后期执行的角度来说,被告越多,后期执行越有保障;但是过多的被告,尤其是自然人被告,文书送达会占用很多时间,再加上个别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会造成案件效率严重低下。因此建议被告数量不宜过多,重点选择偿债能力强,信用度高的主体。

17问: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答: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目前国内不乏专门从事证券维权方面业务的律师,如果身边有认识的律师可以向其咨询或要求帮忙推荐;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网络上寻找,很多长期专业从事证券维权业务的律师会在网络上公布股票维权征集公告,可以从中选择自己信赖的律师予以委托。现在还有一些财经类的门户网站建立的股民维权平台,股民也可通过平台报名参加索赔。

18问:参加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等。

19问:委托律师后,投资者还要做哪些工作,需要亲自出庭吗?

答:不需要。接受委托后,起诉、开庭、执行都是由律师来办理,股民只需配合律师提供相关材料,等待诉讼结果即可。

20问:什么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答: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揭露日的确定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揭露日的确定关系着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具体索赔金额的多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就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除须符合首次被公开揭露这一要件外,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还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揭露的内容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二是此揭露行为的力度应当足以引起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的警示。

21问:打印对账单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应当包括股东姓名、证券账号、对账期间、买卖时间、股票名称(或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佣金、印花税、发生金额等信息。因每个证券公司的对账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只要有上面的基本信息即可。

2.有些证券公司可以打印单只股票的对账单,有些则只能打印全部股票的对账单,两者都可,前一种最为适宜,但不管哪种都应当把打印日期库存未卖出的股票信息打印出来。

3.每一页对账单都要盖营业部的业务章。

4.因打印对账单经常要打印跨年的股票交易情况,而证券公司的系统一般要等收市以后即交易日15点以后才能打印跨年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可咨询证券公司后再安排时间去打印。

22问:可否等到别人有了胜诉判决后我再起诉?

答:可以,但是存在一定风险,证券诉讼由于专业性强,影响范围大,参与主体多,法院审判经验等因素影响,周期往往较长,少则1-2年,多则更久。建议尽早参加诉讼以免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机会。

23问:超过诉讼时效,但符合索赔条件是否还可以索赔?

答:不能。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及时行权,莫措施索赔良机。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股票交割单请专业律师审核。

24问:能索赔几成?

答:损失的认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以及实际交易情况等,具体索赔金额要通过详细计算确定。同时,法院在裁量中往往会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具体多少比例依法院裁量为准。

25问:损失如何计算?

答:很多股民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账户上明明显示亏损了10万元,但经律师审核后为什么说只能主张索赔6万元,这是由于可起诉索赔的仅限符合索赔范围的损失,即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并非账户显示亏损金额。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况:

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2.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基准日的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26问:如何办理身份证公证书?

答: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因身份证原件股民日常生活中需要频繁地用到,不方便交给律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各区县都有公证处,索赔者就近办理身份证公证即可。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业务律师团队面向全国投资者征集各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索赔令,欢迎有需要的广大股民与我们联系。




金融首席律师
张宰宇

张宰宇 / 高级合伙人、金融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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