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之合理性探讨

时间:2019-04-09 11:3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遗失财产或者拾得财产的问题,谁也避免不了成为遗失人或者拾得人。正因为普遍,遗失物问题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据调查显示,我国虽以拾金不昧作为传统美德,但却是遗失物归还率非常低的国家之一。既然问题存在,就与我国的遗失物制度不尽完善息息相关。据此,本文试图对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符合传统道德准则

人们普遍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所谓“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给失主或主动交公不隐藏的行为,“昧”则是隐藏的意思。从字面意思来看,“拾金不昧”讲的是拾到金钱或者财物后不隐藏,但是其并不包括拾得金钱或者财物后,拾得人不能从遗失人那里得到一些报酬。就如梁治平教授所言:“拾得人主动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便是‘拾金不昧’,领回遗失物的人对拾得人以金钱的方式予以补偿甚至奖励,并不能够改变拾得人行为之性质,换言之,我们所谓的‘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会因为法律规定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而改变。”

(二)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一般都是持肯定态度的,进而充分考虑拾得人的利益,借此来平衡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关系。德国、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均规定了拾得人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在法律制度健全的上述国家与地区里,均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予以肯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说明法律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事实也证明确实如此,据调查显示,上述国家或地区遗失物的归还比例相对于我国而言都是比较高的。由此可见,确立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

(三)维持权利义务平衡的要求

从《物权法》法条中可以看出,其是注重保护遗失人利益的。遗失人在支付很少的“必要费用”就能够恢复自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而对于拾得人来说,“拾金不昧”本就是出于好心做善事的行为,法律赋予其通知、保管、报告与返还的义务无可厚非,但是,当拾得人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保管好遗失物并物归原主后,其做善事的行为不但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回报,甚至需要其自己对其做善事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买单。《物权法》在立法上过分强调遗失人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其义务的设定,相应的也就忽视了对拾得人权利的肯定,在立法技术上,这是完全不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理的。

(四)激励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要求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一般人都没有占有遗失物不归还的动机,但是也没有主动归还的动机。因此,法律必须设计出一种激励机制,刺激其主动地去归还遗失物。在当今社会,企图通过道德的说教显然是不可能刺激其主动归还遗失物的,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无疑成为了最佳选择。在法律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拾得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积极地向失主归还遗失物,获得一定价值报酬的同时,还不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会选择归还遗失物,这样,遗失物的归还率就会提高,遗失人的利益就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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