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山、涞源反杀案看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进步

时间:2019-04-09 11:4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三十年,几乎很少看到公安、检察院、法院对遭受不法侵害或见义勇为致施害者重伤或者死亡而被认定无罪的。这其中原因在于我们的公权机关似乎长期形成的重结果、轻过程的固有思维在作怪,他们对施害者遭受重伤或死亡总认为防御者可下手轻一点,理智地控制自己,甚至面对危害可以逃之夭夭。长此以往,社会上往往不再有人对不法侵害勇敢面对更不要说见义勇为了。人们在这种不良风气的笼罩下变得麻木、胆怯甚至见怪不怪。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也似一纸空文,毫无用处。

其实我们将一些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认真解析,可以发现有许多案件是可以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认定的。只是我们的公检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透,观念保守,因而酿成错案。

大概是在1991年,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杀人案件。事情的经过大致是,一个长航的水手长在船停靠南岸区广阳坝后携女友到一歌厅唱歌跳舞,在歌厅的另一个男青年便去邀请水手长的女友跳舞,该女拒绝。于是和这个男子随行的人便打骂水手长和其女友,在被其他人劝阻后,在水手长和女友离开歌厅返回船上的途中,四五个青年人手持刀棍追打二人。长期在长江跑船的水手长凭借自己的强壮身体,勇敢与歹徒搏斗,保护其女友。相互厮打中水手长夺刀将其中一人杀死,另杀伤二人。

公诉机关以防卫过当起诉水手长,笔者接手该案后经仔细阅卷、询问、实地勘查,形成水手长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经认真审核全案证据,最后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定水手长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晃二十八年过去了,在我的记忆中很少再听到看到碰到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例发生......

或许是现在发达的网络时代;或许是人们对当今社会面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麻木不仁到渐渐觉醒;或许是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重新审视;或许是我们的法治视野更加开阔。总之,当人们开始觉醒之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便“重出江湖”。

2018年8月,轰动全国的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重新拉开了正当防卫的序幕。宝马男驾车强占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主发生争执,宝马男下车对电动车司机又打又骂,甚至提刀砍人,在刀被打落后又转向宝马车内,此时电动车司机捡起落刀,将宝马男刺死。

若是按照公安机关的传统办案思维逻辑,电动车男要么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要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原因很简单,因宝马男当刀落地下,此时和电动车男处于同一档次较量之中,而电动车男此时持刀将宝马男刺死,显然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然而公安机关突破了传统固有思维模式,以在此案紧急情况下电动车男不能判断宝马男是否丢刀会去拿枪继续行凶,同时一个刚与持刀且浑身刺青的宝马男打斗过、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人,此时不可能做出冷静思考、理性判断,妥善处理的理想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作出了电动车男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认定。

2018年初,王某某利用寒假期间到北京在其母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同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欲与王某某恋爱遭拒。于是王磊不断纠缠王某某,甚至凌晨4、5点钟都不让其回家。赵印芝被逼无奈将女儿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王某某家中要求见面遭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甚至先后六次去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不断骚扰、威胁。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携带二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与王家人打斗,相互都有受伤,后王某某之父王新元、母亲赵印芝将倒地的王磊用菜刀、木棍击打致其死亡。

该案若是按我国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理解,尽管王磊手持凶器,翻墙入室实施不法侵害,但王某某一家三口人,为防止不法侵害也好准备了菜刀、铁锹、木棍等物。王家与王磊作案工具相当,且人数众多,在王磊倒地后应停止攻击,报警求救。而此时王新元、赵印芝却继续对王磊用菜刀、木棍击打致其死亡,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社会关注。河北保定市检察院审查全案后认定:1、王磊携带凶器深夜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2、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3、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4、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考虑到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的人的本能反应,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基于上述认定,保定市检察院对“涞源反杀案”中的王某某、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笔者认为,对王某某、王新元、赵印芝案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未免有点耗时费力,在英美法系里,公民的私宅是“风可进、水可进,皇帝不能进”。任何公民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未经允许擅自闯进其他公民的私宅,宅主人可以不去探究来人进宅的目的,直接开枪射击且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即“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通俗的说,对于穷凶极恶的行凶暴徒,完全可以人人得而诛之。

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到“涞源反杀案”均被认定正当防卫,我们从中可看见社会的进步,人的进步,刑事司法的进步。惟愿这些进步能促进我们的社会高悬惩恶扬善的利剑,让人们在法治文明的社会中,生活得更加自由和安全。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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