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时间:2018-04-04 14:0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蒋某某系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柳堆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蒋某某伙同杨某某、欧某某、戚某于2006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四路6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盗割价值人民币1469元的通信电缆36米,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

200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上述四人又在上述地点盗割价值人民币2180元的通信电缆25米,获赃款1040元。

2006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伙同戚某在上述地点盗割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通信电缆13米,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合纵律师事务所为蒋某某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吴律师承办此案。吴焰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研究后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对本案的性质及证据无异议;2、被告蒋某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从犯性质;4、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竭力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助其走上正途,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心得

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已判处有期徒刑。虽然蒋某系未成年人,但法院并未一味的判处缓刑。因此,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时,不能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判处缓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绝对适用缓刑原则。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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