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被诉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合纵律师二审专业角度辩护 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时间:2018-04-04 14:0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国资设立的重庆某监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6月7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2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重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款项2393032.67元打入自己卡中,后再以虚列人工工资和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冲销;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报帐方式,将公款252184元据为己有;2012年1月,吴某某与另一被告袁某某共谋,采取先借款后用虚开的发票冲抵的方式将公款180000元打入袁某某的个人账户,后吴某某分得100000元。吴某某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201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吴某某、袁某某、邓某某以吴某某所任职公司名义和另外二家监理公司采取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公租房监理工程,该工程监理标的总金额560万元。吴某某上述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财产150000元,罚金80000元。

辩护策略

 一审后,吴某某的家属基于对合纵律师在一审精彩辨护的认可,仍通过肖勇、李忠泽律师就本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上述二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仍指派肖勇、李忠泽律师承办此案。上述二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判吴某某犯贪污罪;2、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客观事实无法查明;3、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却未认定。

辩护结果

在二审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贪污罪无罪辨护,串通投标罪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审。

办案心得

锲而不舍,依法辨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终获二审胜利。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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