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8-04-04 14:0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刘某进入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共吸收存款100多人,涉及吸收存款金额300多万元。2007年2月被羁押。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刘某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因此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经过与江北区检察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刘某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江北区检察院在量刑意见书中减轻对刘某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在上述减轻情节的基础上,提出刘某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害人投机取巧,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介绍投资人少,涉及金额不大;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请求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最终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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