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收购赃物触犯刑律,合纵律师全力辩护终获缓刑

时间:2018-04-04 14:3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邓某某系重庆某废品收购站老板,于2006年726日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此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状指控:、

    被告人邓某某于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二号桥经营废旧物品收购站,2006年52日至7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从盗窃天原厂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购赃物18次,后转卖牟利。其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行为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发后,邓某某家人非常担心邓某某,通过四处打听寻找帮助,最终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认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承办了不少刑事大案要案,取得了极好的社会反响。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被告人邓某某家人的委托后,立即指派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喻xx律师承办此案。xx律师接到案子后,立即与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了会见,稳定了邓某某及其家人的情绪,通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并与律所同仁交流案件心得,集思广益,形成了如下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邓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邓某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了被盗单位的损失;3、从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情况来看,符合缓刑的规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2006年117日上午930分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本案,庭审中喻xx律师在法庭质证、辩论等多个阶段进行辩护,逻辑严密、言之有理,每个论点都有证据支撑,每个主张都有法条依据,围绕先前确定的辩论思路逐渐展开,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希望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法庭最终采用了喻xx律师辩护意见,判邓某某收购、销售赃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

办案心得:

    今年8月初,本案犯罪人邓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我们受其家人的委托,几乎在第一时间就与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并积极与公安人员协调进行了会见,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作用、涉嫌的罪名、罪责告知了被告人,使其心理逐渐稳定,为以后判决确认为“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打下了基础。从起诉意见书来看,邓某某收脏18次,金额数万,被排在第五位,情况较为不利,通过我们的辩护,法庭认定为收脏并作出了缓刑判决,对此,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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