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被诉故意毁坏财物罪,合纵律师竭力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时间:2018-04-11 08:5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重庆市綦江县中锋镇龙山村熊家湾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伙同戚某于2006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四路6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盗割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通信电缆13米,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事务中心指派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律师承办此案。

1.对本案的性质及证据无异议;2、被告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从犯性质;4、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以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助其走入正途为主旨,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办案心得

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已判处有期徒刑。虽然黄某某系未成年人,但法院并未一味的判处缓刑。因此,大量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时,不能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判处缓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绝对适用缓刑原则。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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