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惩罚新规定

时间:2018-04-02 13:4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背景
       当前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2] 
因此,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 

渎职罪发布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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