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FDI和ODI)

时间:2018-04-19 16:2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直接投资(FDI和ODI)

1、外商直接投资(FDI)                             

2015213日,汇发[2015]13号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自20156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指客户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作为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直接投资登记跟行为相关,跟交易无关,由于在外管局登记,所以叫外汇登记,不仅仅指外汇,还包括跨境人民币。本次改革后,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等多项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登记,而币种变更、A股减持、吸收合并、自贸区企业再投资、股权投资试点有限合伙登记、境外放款、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等业务则不在本次外管局下放的范围之内,相关业务的办理仍然需要至外管局办理。此外,对于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或者登记备案要求并未改变,例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要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自贸区管委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外资行业准入限制主要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监管主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整体负责。

在银行办理FDI直投登记阶段,如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此外,,商务部对于外资准入方面还有特别的要求,特别是房地产行业会在返程投资问题上非常敏感,在该问题上还需与监管部门做好充分沟通。

在资本金使用方面,需遵守汇发[2015]13号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要求。资本金结汇资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者国家法律禁止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按照实需原则使用,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均需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不同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地位


FDI不同阶段外汇管理的重难点


2、境外直接投资(ODI)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境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购交易,须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在银行进行外汇登记,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核准或备案。其中,发改委主要是从海外投资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部门主要是从海外投资设立境

外企业的角度进行核准,银行主要是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外汇及汇出进行登记,国资委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角度进行核准。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准。根据20145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内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境内法人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2)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根据2014106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对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3)银行直接投资登记。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需要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本次改革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多项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登记。以境外直投登记为例,同样需要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者自贸管委会出具的备案文件,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

(4)国资委审批或备案。若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则会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追加境外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其中境外收购项目应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不少于12个工作日正式向国资委行文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规则一览

ODI不同阶段外汇管理的重难点

金融首席律师
张宰宇

张宰宇 / 高级合伙人、金融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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