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资金池业务

时间:2018-04-19 16:2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重点提及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因为这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审慎三原则合理判断。

人行20137月发布的《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规定了“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提出了人民币资金池的概念,当时为了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允许企业以资金池形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此类“单向”资金池可以说是跨境双向资金池的前身。

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20142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20146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201411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9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279号文。20164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相关规定。

因此,目前国内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现状正处于全国版与各地自贸版并存的局面。现将差异对比如下:

金融首席律师
张宰宇

张宰宇 / 高级合伙人、金融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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